个人险理赔

个人险理赔服务流程

(一)理赔报案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我司。

·  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固话)800-820-5918  (手机)400-820-5918电话报案,或

·  到以下公司地址线下报案:

中国总部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第9层02-07, 200122

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国寿金融中心22层2202单元,100026

江苏分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南京新地中心12楼1209、1210、1211号,210019

(二)理赔申请

请您妥善保管保险事故有关材料,待保险事故处理结束,并在理赔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尽快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理赔申请:

·  将理赔申请材料邮寄、亲自或委托他人递交到公司地址,进行线下申请。

邮寄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第9层02-07单元

收件人:个人险部理赔

(三)理赔审核

我司受理您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调查,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做出理赔决定。

(四)结案通知

我司做出理赔决定后,将及时通知您理赔结论。

(五)保险金给付

对于需要给付理赔款的理赔申请,我司将在结案后10日内通过与您约定的方式支付理赔款,请收到结案短信后及时查询理赔款是否到账。

注:

• 在收到您齐全的理赔申请材料后,事实清楚、责任清晰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查询案件进度:

• 登录公司官网,点击“承保理赔信息查询“

• 拨打客服热线:

固话:800-820-5918 手机:400-820-5918

 

理赔申请材料对照列表

 一、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其他保险凭据;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出院小结、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备注: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病历、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加盖有该原件留存机构公章的复印件及已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其他保险凭据;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评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者其他保险凭据;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上述材料对照列表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准。若需您补充提供资料,我司将与您进一步联系。